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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时间:2014-01-07 浏览:1189 设置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院级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党委(党工委)书记的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方针,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及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领导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2.提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的工作制度和计划。定期主持党委(党工委)委员会议,研究、讨论、检查发展党员工作。

3.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研究生的党员发展工作。

4.主持召开党委(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预审发展对象、审批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根据规定负责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5.经常督查、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认真处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组织查处本单位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的人和事。

(二)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的责任

1.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科生的发展党员工作,对本科生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2.严格贯彻执行《党章》、《细则》及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对本单位本科生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3.牵头研究制定本单位本科生发展党员的工作制度和计划。

4.督促并指导基层团组织按规定做好团员“推优”工作。

5.组织开展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前答辩工作。

6.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审阅并协调做好有关考察工作。

(三)党委(党工委)组织委员的责任

1.根据上级要求,协助党委(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

2.督促、检查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3.组织好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参加党校举办的培训班。

4.协助党委(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对《发展党员考察表》等有关材料进行预审。对党支部报送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进行审查,并安排人员与发展对象谈话,提请党委(党工委)及时讨论。

5.督促支部及时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并报党委(党工委)审批,提醒审批后将有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6.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的群众来信登记、来访接待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落实。

(四)党委(党工委)其他委员的责任

按照党委(党工委)委员的分工和安排,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相关工作。纪检委员负责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宣传委员积极协同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和预备党员的教育。所有党委(党工委)成员都要关心、支持本单位的党员发展工作,在讨论党员发展的党委(党工委)委员会议上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

(五)党委(党工委)兼职组织员的责任

对支部提交的《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同发展对象谈话,详细了解其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及学习等情况。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能否接收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党工委)汇报。

二、党总支对所辖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负指导责任

(一)党总支书记的责任

1.按照上级党委(党工委)的总体要求,定期主持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制定本总支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和计划。

2.负责对所辖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3.协助组织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前答辩工作。

4.主持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预审发展对象、审议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根据规定负责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5.受理所辖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检举和申诉。

(二)党总支组织委员

1.协助党总支书记制定总支全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2.督促、检查所辖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3.组织好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参加党校举办的培训班。

4.协助党总支委书记对《发展党员考察表》等有关材料进行预审。对支部提交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进行审查,报经党总支讨论审议后,提请上级党委(党工委)审批。

5.督促支部及时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报经党委(党工委)审批后及时将有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三)党总支其他委员的责任

关心、支持党总支的党员发展工作,在讨论党员发展的党总支委员会议上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

三、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1.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培养、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2.及时召集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明确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的具体要求。

3.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考察,按要求填写考察意见;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

4.做好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转正前的公示工作。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

5.组织召开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签名并报党委(党工委)审批(设立党总支的,报党总支审议后,再报党委(党工委)审批)。

6.按规定做好发展党员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二)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

1.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协助党支部书记填写《发展党员考察表》,建立培养期档案。

2.协助党支部书记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考察,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要求分别形成文字材料。

3.负责做好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将支部大会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4.协助党支部书记做好发展党员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1.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进取,端正入党动机。

2.要客观、全面、及时地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认识和现实表现,指出其缺点和不足,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

3.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及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四)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及学习经历、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同时对被介绍人的优点和不足等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态度。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培养和教育,帮助其克服缺点,不断提高觉悟。

(五)党小组长的责任

1.及时了解递交书面申请书的申请入党人情况,按要求向党支部推荐。

2.汇总各方面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向党支部汇报,推荐其为发展对象。

3.向党支部汇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四、责任追究

各党委(党工委)要严格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党员发展质量保障体系,定期检查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务工作者履职尽责情况。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现象,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给予追究。

(一)对个人的责任追究

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对于因工作失误或责任心不强,非主观意愿造成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相关规定、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合要求、档案材料保存不善等问题的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后一个月内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过民主评议程序,本年度民主评议定格为“不合格”,根据本人态度,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二)对党组织的责任追究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手续不齐备、材料不规范等问题的党组织和进行审批的上级党委(党工委)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党组织和上级党委(党工委)本年度党内评优资格。

(三)责任追究程序

1.属于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一般成员责任的,由党委(党工委)纪检委员提出处理意见,党委(党工委)研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有违纪行为的,上报校纪委,由纪委负责追究责任。

2.属于基层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责任的,由校党委及组织部负责对有关领导班子和责任人追究责任;有违纪行为的,由纪委负责追究责任。

五、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院(系)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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