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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侨联青年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7-10-27 浏览:1810 设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侨联章程》和《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章程》,结合苏州大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苏州大学侨联青年委员会”。简称“苏大侨青会”。

本会是苏州大学侨联领导的,由学校归侨、侨眷、海外侨胞中的优秀青年及侨界相关人士组成的统一战线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广泛团结凝聚校内外侨界青年,密切侨界青年联络联谊,丰富侨界青年精神文化生活,为推进校内外各学术学科领域交流合作和学校改革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会员条件

1.具有归侨、侨眷、海外侨胞身份或与侨界有密切联系的人士;

2.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3.关心侨胞,服务侨胞,热心侨联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在侨界青年中有一定影响;

4.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五条 会员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

3.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优先权;

4.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第六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关心支持及参与本会相关事务;

3.积极服务侨界青年成长与发展;

4.维护侨界青年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本人申请或经本会委员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会长会议审核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委员条件

1.苏州大学侨青会会员;

2.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取得显著专业成果;

3.具有海内外工作平台,或海外资源丰富;

4.关心本会事务,努力推进侨联事业发展。

第九条  委员权利

1.参与本会发展等重大事务的讨论决策;

2.优先参与侨联组织或与相关部门的交流活动;

第十条  委员义务

1. 积极拓展外部资源, 服务于本会;

2. 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组织和参加本会活动;

2. 为本会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委员的产生

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苏州大学侨联青年委员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委员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具有下列职能: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委员

3.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5.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负责本会工作。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讨论决定侨青会的重要事项,包括委员的增补、变更等。

第十六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负责处理侨青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苏州大学侨联青年委员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苏州大学侨联青年委员会会长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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